各县(市)区外办,各市属企业:
为助力企业人员“走出去”开拓海外市场,促进我市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服务“一带一路”建设,根据外交部《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管理办法》(外发〔2018〕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APEC商务旅行卡工作的指导意见》(外领函〔2019〕133号),结合实际,研究制订了《福州市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单位,请遵照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2020年2月24日
福州市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服务国家“走出去”战略,帮助我市企业更好地拓展海外市场,规范企业人员APEC商务旅行卡(以下简称旅行卡)的申办与管理工作,根据因公出国管理及旅行卡工作等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旅行卡计划是亚太经合组织为促进本地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所作的一项多边签证安排。目前亚太经合组织共有21个经济体,包括中国(CHN)、中国香港(HKG)、中国台北(TWN)、日本(JPN)、韩国(KOR)、马来西亚(MYS)、印度尼西亚(IDN)、文莱(BRN)、菲律宾(PHL)、新加坡(SGP)、泰国(THA)、越南(VNM)、澳大利亚(AUS)、新西兰(NZL)、巴布亚新几内亚(PNG)、智利(CHL)、秘鲁(PER)、墨西哥(MEX)、美国(USA)、加拿大(CAN)、俄罗斯(RUS)。所有经济体均已加入旅行卡计划,其中,美国和加拿大为过渡成员,不审批其他经济体的旅行卡申请,但为其他经济体持卡人提供签证申请和入出境通关便利。
除中国香港外,其他经济体仅能受理本经济体公民的办卡申请。内地、香港和台湾地区人员往来按照现行人员往来办法处理。
第三条 旅行卡有效期为5年,持卡人在有效期内凭旅行卡和与旅行卡相关联的有效护照,可多次入出相关经济体,并享受快速通关便利。每次入境可在有关经济体停留60天至90天不等。
第四条 旅行卡申办工作实行由申请人所属公有制企业的主管部门以及非公有制企业注册所在地外事办、相关市直主管部门初审,市外办复审和外交部领事司终审的审批管理制度。市外办负责全市企业人员旅行卡申办管理工作,向外交部领事司报送旅行卡申请材料。
第五条 建立准入退出备案机制。对申办企业实行“先建档、后申请”和“一次建档、长期有效、定期复审”的备案制度;对规模大、信誉好的外向型企业实行“白名单”制度,开通直报的“绿色通道”;对被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企业实行“黑名单”制度,不予申办。
第二章 旅行卡颁发对象、申办程序与要求
第六条 申请人资格
(一)需经常前往APEC经济体从事商务活动的市属国有企业及注册地在福州的非公有制企业(包括私营企业、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和台港澳资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主要商务人员及技术骨干。
(二)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无刑事犯罪记录或被外国特别是实施旅行卡计划经济体的拒签纪录。
(三)申请人员应在所属企业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
(四)未被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企业及人员。
第七条 申办程序
(一)市属国有企业人员
由申请人所属企业按照因公出国审批程序,将申请人材料送市外办核准。市外办按照规定将审核合格后的申请材料报外交部领事司审批,领事司审核合格并获其他经济体批准后为申请人颁卡。
市属国有企业人员持旅行卡出国执行公务,须在现行因公出国管理体制下按照规定履行出国任务审批手续。
(二)非公企业人员
申办企业负责为本单位人员提出申请,并将申请人材料按资质量化标准报所属部门初审,符合条件的非公企业可直接报市外办核准。市外办按照规定将审核合格后的申请材料报外交部领事司审批,领事司审核合格并获其他经济体批准后为申请人颁卡。
第八条 资质量化标准
(一)国有企业资质量化标准
对于与APEC经济体有往来的市属国有企业,其企业人员申办旅行卡,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外办核准。
(二)非公企业资质量化标准
1.对于上年度纳税达10万人民币或上年度进出口额达10万美元的非公企业,可为本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申办旅行卡,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企业注册所在县(市)区外办审核后报市外办核准。
2.对于上年度纳税达20万人民币或上年度进出口额达50万美元的非公企业,该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总裁)申办旅行卡,直接报市外办核准;其余人员提出申请,需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企业注册所在县(市)区外办审核后报市外办核准。
3.对于在国内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以及上年度纳税达50万人民币或上年度进出口额达100万美元的非公企业,其企业人员申办旅行卡,经该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总裁)认定后,直接报市外办核准。
4.对于登记注册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以下简称福州自贸区)的非公企业,其企业人员申办旅行卡,经福州自贸区管委会审核后报市外办核准。
5.对持有效国家级及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其企业人员申办旅行卡,经该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总裁)认定后,直接报市外办核准。
6.对于外向型非公农业龙头企业,其企业人员申办旅行卡,经市工商联或企业注册所在县(市)区外办审核后报市外办核准。
7.凡使用旅行卡无不良记录者,其再次申请时,由原申办企业备齐材料后直接报市外办核准。
第九条 申请材料
(一)国有企业
1.《福州市国有企业APEC商务旅行卡审批申报表》;
2.申请人所在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函;
3.《APEC商务旅行卡申请表》;
4.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5.企业简介;
6.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7.《申请护照签证表》;
8.《护照申请卡》。
(二)非公企业
1.经相关主管部门、企业注册所在县(市)区外办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申请函;
2.《APEC商务旅行卡申请表》;
3.《福州市非公企业APEC商务旅行卡申请表》;
4.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5.企业简介;
6.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7.申请人的有效护照及复印件(有效期不少于1年);
8.申请人企业任职证明,如半年以上的社保记录、劳动合同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续办人员除外);
9.进出口企业需提供上年度进出口创汇证明;非进出口企业提供上年度纳税证明,并提供合同或项目计划书以及申请人近期曾获发的其他经济体商务类签证(高新技术及续办旅行卡的企业除外);
10.高新技术企业需提供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复印件。
登记注册在福州自贸区内的非公企业只需提供上述1至8项材料。
第十条 提前制卡
如申请人确有需要,可在获得部分经济体批准后,申请提前制卡,并持卡前往已获批经济体。待所有经济体批准后,申请人可申请重新制卡,前卡注销。
第十一条 换发旅行卡
遇下列情况,申请人可申请换发旅行卡:
(一)旅行卡破损,应致函市外办说明情况并申请换卡。
(二)在旅行卡有效期内,因与旅行卡关联的护照签证页满、护照到期或者丢失而更换护照,导致旅行卡不能使用,应向市外办申请换卡,附新护照复印件,原卡退还市外办。
(三)旅行卡上需增加持卡人可进入的经济体名称(提前制卡者,其申请已获其他经济体批准)。
(四)外交部领事司认定的其他适宜换发旅行卡的情形。
第十二条 补发旅行卡
旅行卡须与护照共同使用,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如不慎遗失,应当及时向市外办报告,注销遗失卡片并申请补发旅行卡。
市外办接到提前制卡、换补发卡申请,核实无误后,将相关申请报外交部领事司审核、制卡。
第十三条 注销旅行卡
遇下列情况,市外办将提请外交部领事司注销持卡人的旅行卡:
(一)旅行卡有效期内,持卡人离职、工作调动或者身份发生变化,或者其所属单位认为持卡人不宜继续持用旅行卡;
(二)持卡人所在企业及持卡人资信出现不良变化或涉及经济纠纷、刑事案件等情况导致不再符合持卡人所具备的资格;
(三)持卡人以不正当方式获得或者使用旅行卡;
(四)持卡人不遵守旅行卡的管理办法;
(五)外交部领事司及市外办认定的其它不符合继续持卡的情形。
第三章 旅行卡保管和使用
第十四条 旅行卡保管
(一)市属国有企业使用旅行卡和因公护照出访,需按现行因公出国审批程序办理出国任务批件,凭因公出国任务批件在出境日期的前7天内在市外办领取旅行卡和因公护照,并在持卡人回国之日起的7天内向市外办上缴旅行卡及因公护照,1个月内报送出访报告。
(二) 非公企业人员申办的旅行卡,由所属企业制定管理细则需报市外办备案后自行管理,并接受市外办指导、检查及监督。企业每年需将旅行卡使用和管理情况上报市外办。
第十五条 除经济体明确表示允许持卡人以非商务目的持卡入境外,持卡人不得持卡入境相关经济体从事非商务活动,如探亲、旅游、工作及学习等。持卡人违规用卡,造成不良影响的,市外办将提请外交部领事司注销持卡人的旅行卡,并严禁持卡人再次申办旅行卡,视情给予所属企业1至5年不得申办旅行卡的惩戒。
第十六条 市外办将不定期对有关企业使用和保管APEC商务旅行卡的情况进行抽查,如发现违反有关规定,或者因管理不善导致旅行卡遗失、损毁或者被冒用并导致严重后果的,市外办将视情对相关企业给予通报批评、中止或取消其旅行卡申办资质等惩戒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外办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外交部领事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7年印发的《关于福州市非公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的管理规定》(榕政外侨〔2017〕243号)同时废止。